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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入境旅客因進口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九月二十二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和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40日至8個月,以及罰款800至2000元不等。

海關人員於七月二十六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43歲抵港男旅客和一名37歲抵港女旅客時,在他們的個人行李內發現大批違法物品。海關共檢獲約10.64萬支未完稅香煙及約2萬支另類吸煙產品,市值共約47.9萬元,應課稅值總共約35.1萬元。該2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

該名男旅客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審判,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被判處監禁6個月和罰款1000元,另就違反《進出口條例》被判處監禁3個月。2項控罪其中一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八個月。

至於該名女旅客,同樣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被判處監禁6個月和罰款800元,以及就違反《進出口條例》被判處監禁8日。全部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6個月8日。

海關對有關判刑表示歡迎,認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另外,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同樣為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海關呼籲市民如發現懷疑私煙活動,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舉報,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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