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律師、即將卸任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日前在社交媒體發文,就近日再有大廈石屎墜下擊傷途人事件,提到警方扣留法團代表協助調查的做法存有疑問,並促請當局檢討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對管委會委員的保障機制。

江玉歡指出,警方在處理高空墮物案件時,慣常做法是率先扣留法團代表問話。她質疑,既然現實中大部分法團已將日常管理工作外判予專業管理公司處理,為何執法部門總是優先扣留法團代表特別是正副主席,而非同時扣留管理公司經理。
根據現行法例,大廈公用地方屬全體業主共有財產,法團管委會作為執行機關,有義務按照大廈公契管理公用設施。江玉歡從法理角度分析指,除非個別委員涉及不誠實、行賄受賄等刑事行為,否則法團管委會應就其職責範圍內的行為或疏忽集體承擔責任。她又指,《建築物管理條例》無明文規定正副主席須對法團所有事務負上特別重大的個人責任。
江玉歡進一步質疑,若沒有成立法團或聘請管理公司的樓宇發生高空墮物,執法部門的處理方法為何,相關調查程序的法理依據是否已在法例中清楚訂明並向公眾詳細解釋。她又以大型屋苑為例,質疑面對動輒擁有數千住戶的屋苑,僅扣留一名法團代表是否符合邏輯和情理,以及能否真正找出事故成因並釐清責任歸屬。她在文中提到,相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本港在這方面確有改善空間。
她在社媒體帖文中提到「扣留問話等調查程序也要講法理基礎。我們所做的是否合乎邏輯和情理?面對著上千伙單位的屋苑,是否一個法團的代表就能承擔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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