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物業業主因未有遵從《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發出的法定命令,於上2026年6月1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被判罰款225,320元。
首宗個案涉及元朗丈量約份第115約一幅地段的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32平方米的搭建物。屋宇署指出,有關僭建物不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未獲屋宇署事先批准及同意,因此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未有遵從清拆令,被屋宇署提出檢控,經定罪後被判罰款合共102,600元,當中62,600元為因罪行持續日數所判處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屯門新安街一幢工業大廈內兩個相鄰單位,被改建為迷你倉。屋宇署表示,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因此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及第26條向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及兩張修葺令。涉案業主同樣未有履行法定命令,遭屋宇署檢控後被裁定罪成,判罰款合共122,720元,其中62,720元屬罪行持續日數所判處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在2026年6月15日表示,僭建物包括導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耐火結構的違例改建,可引致嚴重後果。發言人強調,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署方會繼續對未有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的業主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違反清拆令及修葺令最高可判監禁一年
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清拆令,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被判罰款最高20,000元。至於無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修葺令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第五級罰款(現時為50,000元)及監禁一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被判罰款最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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