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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郭富城早前捲入內地一宗肖像權糾紛案,控告一間公司未經他許可,進行網絡廣告營銷,索賠500萬人民幣。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第五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以「香港居民郭富城訴廣州合美公司肖像權糾紛案」為案例,判郭富城勝訴,侵權公司須向郭賠償100萬人民幣,以及於微信公眾號和登報公開道歉。

廣州合美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廣州合美公司)未經郭富城的許可,使用郭富城的肖像進行網絡及線下的廣告營銷,法院認定為係對郭富城肖像權的侵害,判決廣州合美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並在報紙及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

郭富城入秉控告內地公司侵犯其肖像權。

自2019年起,專門生產電動電單車及電池等配件的廣州合美公司,在多個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有郭富城照片的帖文宣傳,之後更於微信公眾號發表題為《合美電動車門頭以及其他畫面下載鏈接》、《年終大會戰,共贏2020,合美電動車深圳、東莞招商峰會》的文章中,繼續使用郭富城的照片作插圖。雖然合美未有明言郭富城是否其代言人,但微信留言已有不少網民認為郭富城是該公司的品牌代言人。

微信的留言上不少網民認為郭富城是其公司代言,公司回覆留言亦未有予以否認。

隨後郭富城方面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萬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以及在報紙和微信公眾號上發表道歉聲明。

有關案件日前上載網上,作為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引述法院考慮原告知名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數量、範圍、用途、時間、所造成的影響及其他因素後,公司須向郭富城賠償經濟損失100萬,並在報紙及微信公眾號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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