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2024年7月9日表示,有 4 名公屋住戶因申報入息和資產時隱瞞持有物業,結果被判處刑罰。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各被告監禁14天,以及各罰款5,000元或1萬元,而房委會已收回其中一個涉案公屋單位,並會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公屋住戶隱瞞資產 面臨牢獄之災
1名住在牛頭角彩德邨的公屋住戶,填寫2022年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其二人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即瞞自己擁有價值超過 620 萬元的鴨脷洲工廈物業一半業權。這名住戶的入息和資產已超過公屋入息上限的兩倍。其他3名公屋住戶分別住在順利邨、厚德邨和平田邨,他們都沒有如實申報自己的物業業權。
當中順利邨的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在申請居屋時向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分別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6(2)條而被檢控,至於其他被告個案二至四的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
房委會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公屋住戶在向房委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以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或會被檢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或會被檢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此外,如資助出售單位申請人在申請購買單位時向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2)條或會被檢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如申請人已購買單位,法庭可命令購買人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金額相等於有關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
房委會:嚴打濫用公屋資源
發言人強調,社會普遍認同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房屋署亦會對證實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的租戶採取果斷的租約管理及執法行動,確保珍貴的公屋資源能給予最有需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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