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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撻訂單位劈價重售 律師講解什麼情況下買家會遭追差價
設計圖片

樓價走勢調頭向下,二手市場頻頻出現撻訂,更大問題是業主重新放售單位的成交價較原先買家簽訂的合約價為低,例如美孚新邨有三房戶今年四月曾獲買家以過千萬承接, 但隨後買家縮沙撻訂, 四個月間跌價7%。 至近日業主需劈價至936萬才能售出單位。Finance730就此訪問梁兆麒律師釐清什麼情況下買家才會遭業主追討差價。

市場消息指美孚最新撻訂重售的單位位於第6期蘭秀道23號高層D室,實用716呎山景戶,四月成交價1,008.8萬元,其後買家撻訂遭業主沒收樓價3%訂金。業主則於六月份將單位再次放售,初時叫價1,020萬元,最終近日減價8%至936萬元成交,實用呎價13,073元,較原本的成交價低約72.8萬元或7%。

一來一回,即使訂及先前殺訂30餘萬元,業主仍然少賺約42.5萬元,即原有成交價的4%,但較原業主2005年買入價仍然升值2倍有多。

類似個案近日屢見不鮮,中原地產副區域營業經理王勤學月初指,元朗原築2座中層H室,實用約481呎兩房戶,七月初一度以625萬元沽出,但買家撻訂後業主遂二次賣盤,最先期望以原價賣出,低最終要減半成至590萬元才有買家接貨,實用呎價約12,266元。資料顯示,成交價較原業主2017年買入價525萬元高約12.4%。

熟悉房地產買賣的梁兆麒律師表示,坊間的臨時買賣合約中會列明買家取消交易的代價,例如業主沒收買家的已付訂金;至正式買賣合約,則會在撻訂沒收訂金的條款以外,加入「必買必賣」條款,使到買家如果不履行合約,業主除了可以沒收訂金並將物業再度放售以外,如果重售的成交價低於撻訂時的合約價,業主有權向買家追討差額。

坊間常見的臨時買賣合約中顯示,業主除將買家已付的訂金沒收外,並有權將該物業再行出售予他人,但業主不可再為此向買家追討其他損失

不過,梁兆麒律師稱近年鮮有遭撻訂的業主採取相關行動,因為過去一段時間本港樓價向上,業主重售價普遍高於原先合約價;其次是業主一般而言在撻訂事件中已沒收等同樓價10%的訂金,即樓價要跌一成以上才會觸及追差價條款,再加上循民事途追討款項涉及金錢及時間成本,訴訟亦存在不確定性,所要「樓價要跌得好勁」才會有業主入稟追差價,例如1997年金融風暴衍生的樓市急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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