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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條例-地積比-鄺偉賢

於4月時的文章 (當未有法定城規的香港),筆者介紹了法定城規的歷史。當未有法定城規時,其實香港發展密度限制的實施全靠地契與建築物條例作出指引。這文章則會介紹建築物條例的演變。

1903年《建築物條例》加入發展密度管制

筆者暫時發現到最早的建築物條例是1856年的《Buildings and Nuisances Ordinance》。當中並沒有重要條文管制發展密度,而是集中管制建築物工程及興建物料等。直至1903年的《Public Health and Buildings Ordinance》,則開始設有發展密度的管制。

1903年的建築物條例主要管制建築物的發展高度,規定不可高於街道本身闊度,及住用樓宇最高四層。另有2/3地盤覆蓋率的空地 (Open Space) 管制。因此,從舊有相片留意到,香港大部分戰前樓宇亦是四層。

為何1903年時需要加入發展密度限制,並與公眾衛生拉上關係?  翻查其他文憲,包括香港建築師學會於2004年的文章,發現當年政府訂立1903年《Public Health and Buildings Ordinance》與1894年香港發生嚴重鼠疫有關。加入發展密度限制以防止住宅樓宇過分擠擁,同時為建築物訂立空地管制及窗戶要求,確保建築物有夠通風同採光。

到1935年建築物條例與公眾衛生條例分開。新建築物條例管制類似1903年建築物條例,但住用樓宇高度限制放寬至5層,並加入街影考慮的條文 (即斜面樓)。

1903年《Public Health and Buildings Ordinance》

1956年《建築物(規劃)規例》大大增加發展密度

戰後香港發展規模需要大增,以應付香港急速增長的人口。於1955年新建築物條例下,1956年《建築物(規劃)規例》第一次出現,大大放寬發展限制。

1956年《建築物(規劃)規例》引入以「體積」(Volume) 限制樓宇發展密度的方式,並將高度限制放寬至街道本身闊度的兩倍,另可根據街影條文以角度76度向街後移再加高樓宇高度。以現今標準,這限制下樓宇「地積比率」(Plot Ratio) 可達18-19倍。值得留意的是,於1956年法定城規並未開始管制發展規模。

1956年《建築物(規劃)規例》

地積比率概念來自紐約市

由於1956年《建築物(規劃)規例》容許的發展密度過高,有機會影響安全衛生。《建築物(規劃)規例》於1962年再次更新,首次引進「地積比率」限制概念。最高「地積比率」限於15 (非住宅) 及10 (住宅)。新制度於1966年生效,基本上有關限制沿用至今。

「地積比率」限制的概念又是來自那裡? 原來不是英國,而是較早有高密度發展的紐約市。於2007年的「香港2030規劃研究」(並非2030+) 就指出1962年《建築物(規劃)規例》中的「地積比率」參考了《New York Zoning Resolutions 1961》。而《New York Zoning Resolutions 1961》本身限制比較複雜,但住宅及商業地的最高「Floor area ratio」(即「地積比率」) 分別是10及15,與香港相同!

1962年《建築物(規劃)規例》
1961年《New York Zoning Resolutions 1961》

跟隨香港發展而演變

建築物條例超過100年前已經出現,並跟隨香港發展及需要而不斷演變,平衡發展與安全衛生。而在現今香港,法定城規的容許發展密度往往比《建築物(規劃)規例》所容許的為低。即1956年《建築物(規劃)規例》下容許的特高發展密度,於現有《建築物(規劃)規例》及法定城規下,都不能再重現。

現在1950年至1960年代落成的高密度樓宇正正開始踏入須要重建的樓齡。於需要降低密度下,又如何有效重建,將是香港社會要面對的挑戰。現於油旺區試行的地積比轉移方案可能是出路之一。

鄺偉賢|高力國際估價及諮詢服務亞洲區高級董事

【Finance730 專欄作家:鄺偉賢| 高力國際 估價及諮詢服務 亞洲區 高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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