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一詞指的是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並公開他人個人資料的行為。起底在2021年被刑事化,違反者可面臨高達100萬元的罰款及最高五年的監禁。最新起底案例有一宗執業獸醫違反私隱條例被判社會服務令。
獸醫違法披露租客資料 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一名44歲男執業獸醫因在社交媒體上多次披露租客個人資料,2024年12月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顯示,,被告於2022年至2023年期間,多次在Facebook群組「香港租霸黑名單」發帖,公開一名女租客的個人資料,包括部分姓名、性別、職業、身份證號碼和住址等。被告的行為引起女租客不滿,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被告於去年3月9日被捕並起訴,早前已承認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被告過往並無刑事紀錄,認為其行為可能源於憤怒、愚昧或沮喪,但仍不認同被告的做法。考慮到被告認罪態度,最終判處社會服務令。
起底刑事化的法律背景
隨著《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於2021年9月29日通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有關「起底」的修訂條文於2021年10月8日正式生效。
根據條例第64(3A)條,任何人在未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若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傷害,即屬犯罪。此類犯罪分為兩級:
- 第一級罪行:未經同意的披露,且有意圖造成傷害或罔顧可能造成傷害。
- 第二級罪行:在滿足第一級罪行條件下,實質上導致了傷害。
「指明傷害」包括對當事人的滋擾、身體或心理傷害、合理擔心安全或福祉的損害,以及財產損失等。
其他起底案例
金錢糾紛引發「起底」 男子兩罪成判監兩月緩刑兩年
香港沙田裁判法院2024年1月12日就一宗「起底」案件作出判決。一名42歲男子因金錢糾紛,在社交平台上披露他人個人資料,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顯示,被告黃灝龍與事主於2020年發生金錢糾紛。其後,黃灝龍在2022年9月及12月,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內發布兩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要求對方還款。被披露的資料包括事主的英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相片及香港身份證副本,從中可見事主的中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等敏感資訊。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2023年7月27日拘捕黃灝龍,並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就其「起底」行為提出兩項控罪,指控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的罪行。被告在法庭上承認所有控罪。法官考慮案情後,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起底刑事化的影響
私隱專員公署曾經在2024年9月總結「起底」行為刑事化三年的成效。當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在2024年首八個月,公署主動經網上巡查發現的「起底」個案為80宗,較2022年同期(即「起底」條文生效後首一年的同期)的803宗大跌90%。
2024年首八個月接獲270宗與「起底」相關的投訴,較2022年同期的421宗亦下跌近四成(36%)。鍾麗玲指,「起底」行為傷害很大,曾有被起底者因婚禮資料被泄露而險些要取消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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