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在匯思網誌撰文指,近年詐騙案件宗數持續高企,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局方今日開始就處理客戶授權支付騙案損失索償的建議框架諮詢零售銀行意見,旨在為銀行提供指引以應對日益複雜的詐騙案件。

金管局展開銀行業界諮詢 應對複雜詐騙案件
阮國恒指出,騙案可大致分為兩類:未經客戶授權的交易,以及客戶受騙後授權的交易。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除非客戶有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否則客戶毋須為未經授權交易的損失負責。然而,對於客戶授權的交易,責任劃分則較為複雜,並引用以下兩個極端例子說明:
- 例子一:銀行內部監察系統早已經識別到極可能涉及騙案的支付交易,但是銀行未有遵從金管局的監管指引(包括去年12月就授權支付詐騙的保障銀行客戶措施的通告)及銀行內部程序向客戶發出警示,令客戶在不知有高危徵兆的情況下進行交易而蒙受損失。這例子中,銀行在支援客戶防騙方面有明顯不足,應該承擔一定程度的責任。
- 例子二:銀行已經採取了管控措施(包括金管局制定的網銀安全措施)和已經識別到支付交易極可能涉及騙案,也再三提醒客戶相關情況,但是客戶仍然堅持進行交易,最終蒙騙招致損失。在這情況下,客戶無疑須要為相關損失負責。
阮國恒指現實情況往往涉及並不是非黑即白的個案,更多的情況是介乎兩者之間,因此界定各方責任變得複雜。金管局今日開始諮詢業界的處理損失索償建議框架,是希望為介乎兩個極端之間的個案在責任釐清和分擔問題上提供指引。
建議的框架一方面會考慮銀行是否具備積極有效的監察系統和管控措施,協助客戶識別和防範騙案,另一方面亦會衡量客戶自身應有的責任。此外,我們亦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例如個案的實際發生情況、客戶背景(如長者)等。我們在諮詢過程中會與銀行深入研究相關細節。
他強調在討論騙案損失責任時,須避免墮入兩極化或一刀切思維,不應該只要求由銀行或客戶一方為損失負上全責,這做法既不公平,也容易構成道德風險。若索償安排傾向由銀行一力承擔損失,可能會導致客戶鬆懈,讓更多騙徒有機可乘,甚至出現自編自導的騙案,意圖向銀行索償。相反,如果銀行毋須為協助客戶偵測及預防詐騙負上任何責任,則有機會減少銀行在防騙工作上的資源投入,影響銀行的相關風險管理和在協助防騙工作上發揮的作用。
阮國恒表示,國際間對此議題的討論日益增加,但目前尚未有一致做法。他指出,某些地區已開始制定相關安排,如限定銀行責任、要求銀行承擔部分損失,或對未履行防騙職責的機構實施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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