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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ICAC-公務員向同事貸款-借錢-犯法-防止賄賂條例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張姓水務署工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控罪指他在大約1年半內多次在未經許可下向6名同事借貸約57萬元。事務律師陳奕希解釋,公務員向商人或者財務公司借貸基本上與一般人無分別,但政府僱員間的錢銀瓜葛則不一樣。

案情:月薪萬四水務署二級工人向6名同事借57萬

案情指現年34歲的張立勤在2019年加入水務署二級工人,月薪約1.4萬元,在案發時被派駐長沙灣辦事處負責協助技工進行水務維修工程。在2021年三月至去年九月期間分別向1名二級工人、2名技工、1名文書助理及1名二級監工借錢,聲稱有緊急用途,包括支付家人手術費用、代家人還債、還款予放債人及從放債人贖回物業等,當中二級監工為他的上司。

張氏前後在6名同事身上借26筆款項,每人涉及金額分別5,000元至35.5萬不等,合計57萬元,且沒有償還大部分貸款。廉署接獲水務署轉介個案遂展開調查,指被告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就接受該等貸款索取許可,而張氏今年3月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判刑押後至3月31日 被告獲准保釋

裁判官莫子聰將案件押後至3月31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裁判官指涉案貸款金額大,案情嚴重,會考慮判處監禁刑罰。

律師:政府僱員借款規定與一般人有別

一般而言,普通人之間的錢債糾紛或債務違約(借錢不還/走數)屬民事訴訟,並不牽涉廉政公署。事務律師陳奕希表示,《防止賄賂條例》中列明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當中列明「訂明人員」包括擔任政府轄下任何受薪職位的人,而利益則涵蓋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

參考2010年公布的《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公務員或政府合約僱員向商人或者財務公司借貸與一般人無分別,前提是借出款項的一方與政府僱員無公事往來;至於政府受薪僱員之間的借款,公告列明私交友好只可給予不多於3,000元的貸款,否則索取或接受該些利益的公務員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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